刘宇超显然被问得有点措手不及,嘴巴微张,眼神不由自主地转向被告席。
好似在求助......大佬,你们也没教我说过这个啊!
接下来我该怎么回答?
这么明显的行为,又怎么可能逃过其他人的眼睛。
王阳和金胜快速对视了一眼。
大家都是专业人士,彼此心照不宣啦!
苏亦诚此刻脑瓜子‘嗡嗡’的,CPU都快干冒烟了。
尤其是刘宇超这个SB,竟然就这样直愣愣的盯着他看。
嫌别人看不出来‘有猫腻’吗?
还有旁边的张秋月......她虽然不懂法,但至少能看出气氛不对劲。
毕竟上次就经历过一次。
有经验!!
法庭内,足足安静了十多秒。
“证人....”
听到法官喊自己,刘宇超整个人下意识的轻微抖了一下,目光随着转移至审判席方向。
王阳抬起手掌示意道:“请你回答一下原告方刚才提出的问题。”
“你到底是怎么在短时间内分辨出....遗嘱和遗赠差别的呢?”
刘宇超结结巴巴道:“这个....这个....”
“我....我不记得了。”
“应该是上网找了找,度娘上面给了这么一段话,我就照着抄了。”
“对....就是这样的。”
说话的同时,他自己还郑重点了点头,非常肯定的模样。
刘宇超眼下这个样子,就是典型的.....强调信心以掩盖心虚。
为了突出真实性和情绪强度,对外制造出‘我很认真、没在撒谎’的印象。
这种行为往往是无意识的,是?在‘试图控制他人认知’做努力。
简单来概括,就是.....我说得越坚定,你就越可能信。
自欺欺人!!
金胜见状.....便知道大势已定。
因为一个谎言的诞生,通常需要用十个谎言来圆,破绽会被无限扩大。
王阳这位法官又岂会看不出来。
“行啊!那就请你展示一下当天的查询记录吧!”
“时间仅仅相隔了几个月,如果确有其事,浏览器上肯定还保留着痕迹。”
“咱们一看便知。”
刘宇超这下更慌了。
眼神开始来回瞟动,嘴里用力吞咽了一下口水。
压根就没有的事,你让他怎么拿出来。
一查不就露馅了吗?
等了好几秒才回道:“我...我之前那个手机摔坏了。”
“现在这个是新的,刚买没多久。”
王阳紧接着问道:“哦....是吗?竟然这么巧。”
“那你说说看,在哪里买的?什么时候?具体多少钱?有没有支付凭证?”
面对炮弹式的连续发问,刘宇超干脆把头都给低了下去。
完全不知道怎么应对了。
苏亦诚看着眼前这一幕,屁股底下有点坐不住了。
他心里很清楚,一边是法官的查根问底,紧追不放,一边是金胜的虎视眈眈、伺机而动......
距离出事只有一步之遥。
一旦刘宇超顶不住,把所有事情全都给抖落出来,等待自己的.....
或许就是灭顶之灾。
“法官阁下,证人之所以在‘注明上’准确区别了遗嘱跟遗赠,很可能就是一个巧合。”
“现在AI很流行,不少新人律师在弄起诉状、法律意见书的时候,都喜欢利用一下,节省时间。”
“因此,我认为质证的重点,还是应该放在协议的签署时间上。”
“只要能证明确实是在9月18号当天签署的,跟内容又有什么关系呢?”
苏亦诚的话音刚落,金胜便立即接话道:“苏律师此言差矣。”
“协议上的时间虽然写着9月18号,但并不代表就是当天签署的。”
“完全可以是10月18号,或者是今天开庭之前啊!”
“没有通话记录、聊天记录、备案记录、实地查看记录、物业沟通记录、支付任何费用的记录......”
金胜右手摊开向上,似笑非笑的看向了‘眉头紧皱’的苏亦诚。
“哦....对了,唯一展示过的聊天内容,还在10月27号那天。”
“既然什么都没有,那我是不是可以说.....这份协议就是最近被‘某人’给伪造出来的呢?”
“苏律师,你这么急的打断法官阁下求证......莫非是心虚了,害怕被牵扯出什么不好的东西出来吗?”
苏亦诚脸色铁青,胸口有些起伏不定,看向金胜的眼神都快‘喷火’了。
“金律师,所有指控是要有相应证据的,否则我完全可以告你诽谤。”
金胜耸起肩膀,双手一摊,顺便撇了撇嘴。
好似在说.....你奈我何!!
两人一交锋完,王阳再次出马。
“证人,对于做伪证的后果,刚才你已经听的很清楚了。”
“你还这么年轻,又尚未成家。”
“本席现在给你一个机会,据实交待。”
“否则.....在可能有涉及‘刑事犯罪’的情况下,法院有权将案件移交给治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。”
“真到了那个时候,可就没那么简单了。”
“你....听懂了吗?”
王阳在最后一句特意搞了个停顿,还加强了语气。
刘宇超闻言猛的抬头朝着审判席看了一眼,又迅速转向了被告席上。
脸上除了纠结、迟疑之外,更多的是恐惧。
脑海里浮现了刚才金胜说过的一句话......
“帮助毁灭、伪造证据罪,涉及金额几千万,情节严重,3年以上7年以下。”
但此刻的苏亦诚,早已被王阳这番话给弄的心乱如麻了。
尤其是提到了‘治安机关’这四个字。
一旦这台‘机器’开动,很多事压根瞒不住。
眼下刘宇超还未当庭托出事实,那就还有转机。
唯一的出路,就是主动放弃,断尾求生。
只要人还在,一切都有希望。
想清楚后,苏亦诚立即开口道:“法官阁下,基于证据内容存在严重瑕疵、真实性、关联性有待考量,我方恳请法庭不予采纳这份证据,以及相关的证人证言。”
“同时,我方愿意全盘接受反诉原告方之前提出的‘和解’条件。”
金胜一听就知道老狐狸在打什么主意了。
根据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及司法实践,证据一旦由当事人提交,并进入质证程序,即视为已正式纳入庭审流程。
然而,主动申请法庭不予采纳其自行提交的证据,属于对诉讼行为的反悔。
法院可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68条,对其予以训诫或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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